我母亲于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陆续给鄂尔多斯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借贷25万元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收据,并在收据下面写了按季结息月利率2%利转本。但是2012年初会计师事务所却告知我母亲不给利息只退还本金,我母亲要求事务所马上退还借款25万元,否则不认可事务所的要求,但是事务所以经济困难为由,于2012年5月至2016年3月用5年时间,才把25万元陆续还给我母亲。在最后一次还款时,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我母亲把他们出具的收据原件归还,否则不给还款,最后我们只留了收据的复印件。本金还完后,我母亲一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利息,事务所也一直含糊其辞,2019年春节后,事务所就不再接我们的电话了。如果我们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利息,有法律依据吗?我们现在有收据复印件、来往账目转账凭证、电话录音,如果起诉这些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?像这类案件胜算大不大? |